高凌云被误读的信托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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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高凌云,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律英文译审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国际商务法律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涉外法律人才”,美国纽约州、俄勒冈州律师。曾任美国凯斯西储大学、圣约翰大学和杜兰大学客座教授,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HauserGlobalSeniorFellow,先后应邀在美国哈佛大学、康奈尔大学等著名学府的法学院以及国际信托从业者协会(STEP)与美国纽约州律师公会等进行有关信托法和商法的公开演讲或学术报告。在国内外出版、发表ChineseBusinessLaw(合著,美国ThomsonWest出版公司)《英美合同侵权法》《英美判例法读写教程》及其他信托法与比较法著作、教材或论文,主持翻译并出版《金融创新与监管前沿文集》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系列。主要研究领域为英美法、信托法、国际商法、法律英语等。

内容简介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都明确规定自然人可以设立遗嘱信托。信托制度作为一种源自英美法的制度已经在我国生根发芽,并且从商事信托逐渐回归民事信托,正在成为“进入寻常百姓家”的一种普惠制度。本书作为一本介绍英美信托法精髓的基础性著作,回溯信托法的本源,解析在家族财富管理领域的信托制度,为帮助国内读者准确把握和了解传统信托的特点,提供作者早年在美国亲自撰写的若干家族信托文件的中译本以飨读者。同时,本书揭开了商事信托的面纱,指出商事信托是在传统民事信托的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一事实,澄清了信托法理的本源。本书在主述英美信托法的基础上对我国信托法也有简要述评,以期对我国信托法的发展抛砖引玉。

序言

完善中国信托制度的重要滋养

原全国人大财经委《信托法》、《基金法》

起草小组组长

王连洲

也许因为时间过得久了一些,曾把应诺写序的事情忘在了脑后,直到本书稿传至我的信箱,我才突然感受到一份盛情难却、义不容辞为该书写序的责任。

记得是在上海参加由“上海信托登记中心”举办的一次有关信托受益权流通课题的论证会上,首次遇到了一起参会的书作者。她告诉我她正在写一本关于信托法理论和实务方面的书,希望我能为这本书写个序言。我未加思索的回答说,好!记得当时首先涌上心头的想法是:热心信托行业、下功夫研究信托制度并有所建树的,还真的后继有人!此事不禁令我有些感慨的喜出望外。因为在目前国内实施和发展信托制度还存有诸多不顺利的大环境下,能持之以恒、不甘寂寞、刻苦认真地致力于信托法理论研究和信托实务开发的人,说实在的,市场上并不太多。具有理论功底和一定业务专长的人及其著作出现,就是信托业界的一大幸事,应当给予大力的支持、鼓励和庆贺。

现在这本书的书稿就摆在我的电脑里,我仔细地翻阅了一些章节。书中对于某些问题的论述和观点,不时引起我在具体组织起草信托法过程中对这些诸多问题争议情景的回忆,至今历历在目。联系到中国信托法存在的某些瑕疵或引发久久难息的争议,再看看本书对于信托法的某些点评,不禁令人产生一种倒回的遐想:如果在信托法起草过程中,更广泛的倾听一些专家学者和业界的意见,更认真的体现一些民主与科学的立法原则和精神,特别是如果将本书中卓有见地的观点和建议及早地发现并吸纳进去,那么中国信托法应有的光彩或许更灿烂一些,应有的生命或许更长一些,应有的实施效果或许更大一些,引发的对中国信托法的存疑甚至责难或许更少一些。

并非凭空拔高本书的理论性和专业性,而是在存有争议的诸多问题上,本书做出了令人易于接受的阐述和分析,体现出了虚实结合,内外贯通,观点鲜明,论述简要,文字畅顺,编排新颖等自己的特点与创新。其主要看点在于:

一是本书追根求源,从比较研究的角度出发,探讨了信托制度之所以在英美国家根深蒂固的原因,分析了在我国的法律、社会及文化环境下信托法律制度应该有的生命力。由于作者在美国完整的学习过信托法,并从事过信托法律实务工作,撰写过中英文信托法律文件,因此对于中外信托法的研究介绍,能够融会贯通,浅显易懂。

二是本书不仅从理论上探讨信托法的原理,更从实务角度分析了信托的运作以及可能产生的纠纷及其解决办法,介绍了英美国家的案例,也分析了我国现有的有关信托纠纷的案例,尤其提供了几种信托文件的文本,并详细分析其重要条款,给信托司法介入提供了便利。

三是本书从头至尾通过生活中的实例,分析了民事信托在我国人民生活中的重要性、必要性、可操作性及其可能实施的广泛空间。我国目前有关信托的理论探讨一般都限于商事信托,在实践中更是没有遇到过民事信托,而本书的重要特点,就是深入分析了民事信托的方方面面,鲜明地提出和反复论证了民事信托就是商事信托的基础、商事信托的原则大都是从民事信托原则发展起来的观点。与此同时,作者从我国继承法、物权法的角度研究出发,认为我国民事信托的发展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其独特的财产规划与管理方式,无疑对我国人民生活安宁与社会和谐发展会起到巨大的积极作用。

四是本书厘清了商事信托与资产证券化与投资基金之间的关系,得出了“商事信托是资产证券化与投资基金的工具”的结论。作者还对资产证券化与投资基金中的商事信托的作用进行了分析,提出了针对资产证券化与投资基金立法并无十分必要,而相反针对作为二者工具的信托、公司或合伙的组织立法似乎更为迫切和重要的观点。

五是本书通过对国外信托法律制度与我国现行信托制度发展情况的分析,认为我国《信托法》自颁布以来长期处于休眠状态,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发出了应该重新进行修订的呼吁。

六是本书对中国《信托法》进行逐条的点评,然后提出了修改、补充和完善的若干建设性意见,其中包括:应当明确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受托人所有,从而厘清产权关系,确立诉讼中受托人的主体资格,使信托真正与代理关系区别开来;应当重新对信托进行分类,以便于对信托公司进行规范;应当对信托原物与收益的区分进行超前立法;应当进一步强调受托人的义务,尤其是强调对不同性质的受益人给予公平对待的义务;应当在我国公务员及某些公司高管中设立盲目信托制度,并在追缴贪官赃款赃物时采纳推定信托制度,以提高反腐倡廉的效率等等。

本书将以鲜明的个性特点问世,正值近年来中国的信托法理论研究虽有所进步,但大多仍停留在狭隘的纯理论研究层面,其研究成果与实践需要之间的距离似乎越来越大。实践之树长青,任何的法律法规则是灰色的,信托法理论的研究需要有个与时俱进的创新和发展。《信托法理论与实务》一书,也许正是适应了这一发展需求的重要体现者。因此可以相信,本书的出版将有助于推进信托制度及其实务在中华大地的生根和扩展,无疑也会受到学界、业界的欢迎。也正因为如此,本人欣然应诺,此序为贺。

王连洲

年5月14日于北京

第二版前言

时间如白驹过隙。转眼我国《信托法》颁布已经有20年了,拙著《被误读的信托》也已出版11年了。自五六年前起,有不少读者朋友给我来信,说只能买到非法影印版,建议我考虑将此书再版。但我一直没抽出时间。近年来,家族信托开始在国内流行,年实施的《民法典》中也正式增加了有关遗嘱信托的内容,今年两会又有代表不约而同提出议案,建议国家推动民事信托的发展。在此背景下,经复旦大学出版社张炼编辑的鞭策,终于决定修订《被误读的信托》。

一般而言,修订版都会增加与时俱进的新内容;但本书的修订反其道而行之,虽然也增加了新发展的内容(比如我国的新案例),然而,删除了一些有可能会被快速更新的内容,留下的都是笔者认为是英美传统信托法积淀下来的精髓,是在相当长时间里都不会大变的东西。而那些会被快速更新、更替的内容,则会放到其他书稿或论文中,以此来保证本书内容的本源性。

回首16年前开始写《被误读的信托》时的自己,刚回国不久,除了对美国传统信托法有过系统学习和了解外,对国内学者的信托法著作了解不多,对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信托法学者的研究也所知甚少,只懂得英美信托法,不接国内的地气。结果是书稿中的内容非常有局限性,主要来自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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